衡御正参阅|社区团购中“团长”请学会保护自己

       随着上海“抗疫”战线拉长,各区县封控时间不断推移,两千五百万居民居家抗疫,商超、卖场陆续关闭,物流网络出现滞缓状态,生活物资急需补充。社区内居民积极开展“自救”,化身“团长”,各显神通,社区团购也成为社区内居民购买生活物资的重要途径。

      大米团、蔬菜团、牛奶团,社区团购如火如荼的背后,也出现了哄抬物价、虚构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本文即从刑法角度,对“社区团购”及“团长”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分析。

 

01、“团长”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罪问题 

      上海这一轮疫情爆发,物流渠道受限严重,居民的生活物资无法得到及时供应,导致许多物资的销售价格相较之前有了明显的上涨,部分物品出现了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涨幅。

      疫情之下,考虑到物资分包、运输、消毒、配送等环节的各项要求,物资价格上涨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有一部分“团长”,趁着物价上涨之势,向“团员”加价收款,哄抬物价,以此获取价格暴利。此类“团长”极有可能会有行政处罚或被追究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

      这里的哄抬物价,主要是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物资范围为“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及相关原辅材料。同时,也规定了几类“哄抬价格”的行为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当等行为。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罐装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答》,明确“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特别提醒,此类“盈利团长”需要特别注意,物资加价需谨慎,法定专营专卖(如烟草制品、食盐等)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更不得加价倒卖。

 

02、物资质量问题所可能导致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问题

      社区团购,一般由“团长”决定采购物资种类,并联系相应的供应商、经营者,再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小区居民公布团购物品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根据“团员”订购情况收取购买价款,并向卖家订购物资。

      物资送到后,“团员”们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极有可能进行投诉或举报。如“团长”在销售过程中是明知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们建议,“团长”在成团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经营者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核,确定食品或者物品的真实性、安全性,尽到注意义务,并保留好沟通记录、合同、配送单、交易流水等材料,如发现团购物品可能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当及时中止团购行为,避免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03、虚假“团长”的诈骗犯罪问题

      有部分犯罪分子,假冒社区居民混入微信群,以“团长”身份自居,故意发布虚假团购信息,骗取“团员”的钱财,而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给居民发货的,或者索性“消失”不见。此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虚假团购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同时,也有部分“团长”在社区团购中确实存在订购行为,因物流配送、物品丢失等原因导致不能交付的,而被部分“团员”质疑或举报诈骗犯罪的,也会存在被刑事调查的风险与可能。我们建议,如有此类情况,“团长”应当准备好上述文件、记录、流水等材料,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04、组织管理网络群聊过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问题

      大部分“团长”是通过邀请居民加入微信群进行宣传、订购、支付、沟通。而在组织、管理网络群聊的过程中,部分“团长”可能为了刺激销售,而故意编造、传播某地出现疫情、警情等情况,造成居民恐慌,从而大量采购、囤积物资。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团长”也要做好网络群聊的管理工作,对于进入群组的不明人士要仔细甄别,对于可能的诈骗信息要及时防范,对于群成员发布的不当言论与谣言更要及时阻止。

 

05、居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当所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问题 

      “团长”开团后,为了方便统计数据会采用微信“接龙”的形式,“团员”在微信群内报送地址、手机、姓名等信息,而这种“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即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团长”在使用、保存时,有义务合理保护信息的安全性。

      “团长”获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如存在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06、封控期间防疫责任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问题

      上海目前大部分小区“最后一百米”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主要靠小区志愿者、物业等配合进行配送,也有部分小区无法组织人员进行配送的,“团长”可能会要求“团员”自行前往小区某地领取货物,有可能造成人员聚集,存在一定的防疫风险。如该行为在小区内造成疫情传播或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团长”获利后未纳税的税务犯罪问题

      在部分小区中,“团长”可能是由物业公司担任,统一负责小区的物资采购、配送等全流程,以此来减少问题与矛盾,方便居民生活,也能更好的管理小区。

      “团员”购买团购物品时,一般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等支付软件支付,实际款项可能未进入公司银行账户,久而久之,物业公司故意或疏忽将钱款转入公司账户,则有可能出现漏税等税务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逃税罪等税务犯罪。

 

      特殊时期,众多热心的居民踊跃承担职责,担任“团长”,为解决社区民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笔者针对社区团购中“团长”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团长”能够避免入坑,也祝愿上海早日解封,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邹尊豪合伙人律师

       邹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领域的各类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危机处置、民商事争议纠纷等,曾承办了多起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等复杂案件,目前均取得了客户满意的结果。

       此外,邹律师善于处理公司法相关的各类业务,长期担任上海电气集团下属企业等中大型国企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处理中大型国企内部事务及对外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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