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御正法研||家族办公室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选择设立家族办公室,以便更好的管理和传承家庭财富。而我们注意到,很多家族办公室在家庭财富规划中,除了常规的财务安排外,往往有意在财富使用目的中加入公益慈善方向的设计。于家而言,这是实现基业长青、家风向善的明智之举;于国而言,也是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有力举措。但实践中却因不了解善款的具体使用方式而踌躇不决,不知哪种方式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公益目的,以免辜负自己向善而行的初衷。就此,我们结合我国慈善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介绍几种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路径供家族办公室客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路径一: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是最为简单直接的参与公益活动的途径,只要直接赠与财产即可实现,捐赠目的主要通过捐赠协议的约定来约束捐赠对象(一般为慈善组织)实现,也可以查阅、复制与捐赠财产管理有关的资料,发现对方违约滥用捐赠财产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投诉、举报、起诉。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定要求是:

1、捐赠的财产形式可以为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但必须是属于捐赠人的合法且有处分权的财产。故如果属于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是不可以拿来捐赠的。

2、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如XX公益基金会)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参见下图1)。需要注意的是,与慈善组织约定具体的捐赠用途时,不能指定自己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否则就违背了公益目的。

3、捐赠对象是慈善组织的,捐赠人有权要求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慈善组织也应当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我们建议捐赠人保留好这些书面凭证,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

4、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交付捐赠财产,但是如果后续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是需要向签订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捐赠的方式虽然比较简单直接,但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几乎没有把控,完全凭借对捐赠对象的信赖,如果接受捐赠财产的捐赠对象滥用财产,捐赠人追究对方责任的成本可能很高而无法实现。所以如果家族办公室一方作为捐赠人采用直接捐赠的,建议应选择信誉良好、透明度高、反馈及时、管理规范的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保障善款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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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二:成立基金会

 
 
如果家族办公室的成员对亲自管理基金会有兴趣和余力,并且希望就某一慈善领域组织专门团队进行长期投入和运营,不妨考虑自行设立公益基金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金会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又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参见下图2)。就设立时的原始基金额,法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公募基金会的设立难度相对非公募基金会更大,在信息披露要求上也更高,家族办公室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何种类型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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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后,家族办公室将拥有独立的基金会管理成员和项目运营团队,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募集善款、自行设计公益项目的用途、运作方式、发展目标等,将更加自由灵活的实现慈善财产的使用。

路径三:设立专项基金或DAF(捐赠人建议基金)

 
 
如果家族办公室致力于某一特定受益群体或目标的资助,同时希望避免复杂的管理流程,那么相对于设立基金会较为繁琐的审批流程和较高的原始基金门槛,在某一基金会内下设专门资助某一特定公益事业的专项基金,不失为另一个合适的慈善工具。而且捐赠人可以根据与所属基金会的协议对该专项基金进行冠名,打造专属的家族公益品牌(参见下图3)。从法律角度而言,专项基金的主要特点是:

1、专项基金的设立成本较低,不需要经过如设立基金会一样的行政审批流程,同时其运作机制较其他慈善工具更为灵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2、专项基金能够开展的活动以其所属主体机构的业务范围为限,通常会聚焦在某一公益事业。

3、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独立组织的名义签署协议,不能单独承担责任,也不能有自己的印章,所有法律责任由其属主体机构承担。

4、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以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进行运营和管理,基金会/社会团体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审计、监督并提出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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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捐赠人建议基金)也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慈善工具,其原本发端于美国,功能与我国的专项基金类似,但更为灵活、功能多样,主要特点在于DAF更加视捐赠人的意志、强调基金会的服务意识,实现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DAF账户还可向其他公益组织进行捐赠。近年来,我国部分基金会也开始借鉴DAF的形式,如:2018年1月31日,上海首支捐赠人建议基金(DAF)——大爱福,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正式设立。大爱福(DAF)专项基金由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有你真好公益服务中心出资发起。除此之外,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也于2018年开始系统性地探索捐赠人建议基金。捐赠人可通过设立DAF账户,立刻获得减税优惠,并拥有对资金使用的建议权,还可以随时捐赠资金投入DAF账户,也可以推荐喜爱的公益组织申请获得该DAF账户资金的资助。目前联劝旗下设立的DAF案例有:联劝雪启专项基金、联劝为仁专项基金、联劝J&N专项基金、联劝乘风破浪爱心无限专项基金等。[2]

路径四:成立慈善信托

 
 
在财富管理工具中,信托是不可或缺的类型之一。而与一般信托不同的慈善信托作为慈善工具之一近年来日益得到应用,许多信托公司也开始参与到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作中来,在业务层面上设立了留本捐息、代际参与等模式,和家族服务信托业务协同发展,在决策机制设计上也着重考虑对子女的培养和教育,与家族办公室的服务目标高度重合。如果家族办公室希望做到家庭资金风险隔离,保障大额捐赠款项的安全性有效性,同时防止部分慈善组织因内部管理不善对捐赠资金的滥用,那么可以考虑设立慈善信托,充分发挥其决策灵活、设立便捷、高效安全的特点。慈善信托的参与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监察人(参见下图4)。就当前的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而言,主流的模式有三类,即单一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模式,单一慈善组织为受托人模式,和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双受托人模式。其中最后一类双受托人模式,可以综合前两种模式的优点,让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分别在保值增值和项目管理上发挥各自的特长,但相对来说不同受托人的责任风险分担、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协议前期阶段需要就协作分工的具体安排做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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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这些路径并非非此即彼,捐赠人可以根据财富管理的需要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一种或多种路径。如果没有直接经验,也可循序渐进的参与公益活动,例如先通过直接捐赠或设立专项基金、慈善信托,在过程中逐渐了解和筛选恪守公益目的、高效透明的公益机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进而深入了解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运作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发起设立自己的基金会。需提请注意的是,公益慈善法律体系逻辑与公司等营利主体的法律规范不同,《慈善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也尚在修订过程中,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点亦不少见,建议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便合法合规的实现慈善目的。

 

H&Z

衡御正公益慈善法律服务团队

成员简介

 

曹晓宇 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执业领域: 

曹晓宇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尤其是针对医疗健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的创业科技企业,包括公司设立、股权结构设计、私募股权融资、股权激励、企业上市等。此外,曹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也有拥有丰富经验。
 
 

孙艳 律 师

 

执业领域:

孙艳律师曾长期就职于国内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从事境内股票外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证券法律业务,并具有律所证券法律服务风险控制、律师培训及资本市场法律研究等工作经验。除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外,孙艳律师亦曾加入国内一家以非营利组织为服务对象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深耕公益慈善法律服务领域,为多家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孙艳律师能够在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提供公司法、证券法等方向的专业法律服务,助力客户借助资本力量快速成长,并能够为企业及个人客户从事捐赠、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及运营、慈善信托设立及监察、公益项目评估筛选、公益营销合规等公益慈善事业相关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实现资本向善的目标。

 

[1] 参考:https://www.yilight.com.cn/wiki/xovKWsRpMgF4N8qQVLYKo

[2] 参考:https://www.yilight.com.cn/wiki/hV8Kx6Uh0kkZbTpFaHW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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