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法》
外国投资者在日本投资,需要遵守日本「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的规定,下称《外汇法》。《外汇法》的立法目的是以自由进行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贸易为基础,通过对对外贸易进行最低限度的必要的管理或协调,以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及货币的稳定,同时,有利于国家经济健全发展。(源自《外汇法》第一条之规定)其内容涉及外国投资者对日本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等的行为。
一、《外汇法》中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指哪些?
《外汇法》中所涉及的外国投资者,主要是指日本非居住者个人、外国法人,此外还包括外国法人的日本子公司、过半数董事等为日本非居住者的日本法人等。
二、《外汇法》中涉及的直接投资行为是什么?
《外汇法》中涉及的对日本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等的行为,主要指取得该企业的股份;如涉及投资上市公司的,则为取得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份。同时也包括该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方任命董事、监事等。
三、《外汇法》中的投资监管涉及哪些行业?
如同中国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样,日本对于外国投资者赴日投资的行业、领域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制度,在《外汇法》中亦有明确规定。《外汇法》中针对投资行业和领域的不同,投资监管分别采取事前申报(审查)、事后报告及无需进行申报三种情况。其中事前申报是指在投资前,外国投资者有义务向日本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该审查期限一般为自受理申报之日起30日,目前最长审查情况为5个月。事先申报制度所涉行业为日本主管部门指定的,可能影响到安全保障等的行业,即为“指定行业”。其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传染病药品相关的制造业及高度管制医疗器械相关制造业于2020年7月也被纳入了指定行业。下图为根据日本财务省国际局公开资料翻译的2015年度至2021年度外国投资者投资“指定行业”的情况汇总,有助于我们理解指定行业的范围及相应的基本投资情况。
注1:对于跨多个行业的申报,则计算在每个行业的申报总数中。
注2:2020年度后,“股份取得”指股份取得时的事前申报件数,“其他”指变更经营目的、现金贷款、购买企业债、股份转让、设立分支机构、继承业务、行使共同表决权等相关申报件数,“行动时”指行动时事前申报件数。
《反垄断法》
此外,日本《反垄断法》针对外国投资者通过取得股份方式进行投资,也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定:对于存在如下三种情况:①投资者所属集团在日本国内营业额超过200亿日元;②对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日本国内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日元;③投资者取得对象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20%或超过50%的。相关外国投资者除了按照《外汇法》规定申报外,同时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向公平贸易委员会进行申报,建议在申报前先进行相关咨询。反垄断申报流程如下(来源:NISHIMURA&ASAHI):
注1:第一次审查为30日,第二次审查为90日。
注2:在第一次及第二次申报审查期间公平贸易委员会会就论点等进行说明,由申报公司提交意见书等资料。
《会社法》等
根据日本《会社法》的规定,日本法人分为三类:株式会社、持分会社、外国公司。其中株式会社类似于中国的股份公司,持分会社中的合同会社类似于中国的合伙企业。日本公司法中不存在有限公司,但是对于股份制公司即株式会社有特别的规定,即可以设立非公开型闭锁型的股份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采取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这类非公开公司,在日本法下董事会、监事非必须,只有一名董事长(代表取缔役)亦可成立(但是法定大公司,及资本金在5亿日元以上的公司除外)。合名会社和合资会社,出资人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互会社是非盈利性质的法人,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等。
结合投资的成本及便利程度等,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日本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常驻办事处/代表机构;第二类,是外国法人在日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第三类,是日本法人(即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其中《会社法》即是针对设立日本法人的规定。
一、常驻办事处/代表处(Branch Office):通常以市场调查、商品采购及保管、广告宣传为主要日常开展内容,其不得进行一切与盈利有关的商业活动,即不能开展经营,只能进行信息搜集等。该类型主体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海外母公司对该办事处在日交易产生的所有责任和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在诸如开立银行账户或租用办公场所等情况时,必须由外国公司总部或代表处负责人以个人身份行事。
二、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理解为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的营业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不同,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分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在日本设立的分支机构司与中国的分公司相同,也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直接归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由于分支机构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由代表人全权代表,因此,设立分支机构时首先要选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而注销分支机构时也需要办理代表人的解任登记手续。
三、株式会社:(也称为KK公司,Kabushiki Kaisha)是日本最为常见的公司类型,其类似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特点是出资与经营相分离。这类型的日本公司,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多,但社会信赖程度和商业功能也较多(例如可以进行上市等)。公司在设立时需要向日本政府缴纳更多的税金,设立株式会社的税费等一般需要约30万日元起。
四、合同会社(也称为GK公司,Godo-Kaisha):其与中国的合伙企业类似,都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与株式会社不同,合同会社是出资和经营一体。因此公司内部关系、决策程序的设计简单,多用于小规模事业法人。日本合同会社的成员被分为普通成员和有限责任成员,普通成员一般负责对日本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包括投资项目,而普通合伙人也可提供少量合伙资金),并对日本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是主要出资人,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对日本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设立合同会社的税费等一般需要约12万日元起。
五、其他: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日本法的规定,在申请设立新公司时,需提供资本金的缴纳证明。但是新公司设立前,不得以新公司的名义开设或使用银行账户。故而通常以外国投资人本人或者将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自己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作为验资账户使用,将出资款项汇入该账户,出具相应的验资证明。但如果该设立的新公司的董事、监事等成员均为外国国籍且非留居日本,那么就会面临难以在日本国内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在投资方无法开立日本银行账户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由第三人即居住在日本的日本人或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作为合作方提供协助,将该第三人的银行账户作为验资账户。如涉及较大金额的资本金,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为:先将少量公司注册资本金汇入该第三人的银行账户→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以新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进行增资,将剩余注册资本金汇入新公司账户。
中国法律规定
对于赴日投资的中国人或中国企业,除应遵守投资目的国的法律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主要有:《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管局 汇发[2014]37号《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办发[2017]74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一、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境内流程
中国境内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手续(ODI)涉及商务部、发改委及外汇局三个部门。首先,境内企业股东需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申请办理ODI备案手续。而后,由商务部负责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或备案,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由发改委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审核或备案为平行关系,无先后顺序,但其是外汇登记、资金汇出的前置条件。最后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备案手续完备后,相应的境内企业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最终将资金汇出。注意如果涉及投资敏感行业,无论项目投资金额大小,一律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而非备案。
根据发改委《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版》,敏感限制类行业如下:
根据[2017]74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中国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分别制定了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清单。其中针对限制类境外投资(如下图)的前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企业的流程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外管局颁发的汇发[2014]37号《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对外投资的,应向注册地外管局或境内企业或资产权益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外投资的,应向注册地外管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特别规定:
1、禁止性投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不得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2、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小结
贺欣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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