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御正参阅|小满胜万全,奥迪涉侵权—事件解读

       2022年5月21日,是中国“小满”节气,一汽奥迪发布了一条与刘德华合作的“小满”广告视频。当晚,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发布视频称:奥迪当日发布的一条广告,涉嫌抄袭他在2021年5月21日一条视频的文案。

       次日,一汽奥迪发布声明致歉,称“小满”广告由创意代理公司“上思广告公司”提报并执行,并下架了相关视频。同日午间,执行该广告的上思广告公司发布声明称,在未与版权方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关于“小满”的视频中文案内容,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一汽奥迪品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深表歉意,并诚恳地向原作者道歉。

       一汽奥迪、上思广告公司、刘德华、北大满哥在法律层面上怎么定义,是否侵权,如何维权,且听律师进行解读。


1.  一汽奥迪、上思广告公司、刘德华、北大满哥之间的法律定性与法律关系

       北大满哥,小满文案的原作者、著作权人。如北大满哥能够证明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如通过抖音认证等方式证明其发布行为,则发布当日,“北大满哥”即拥有著作权,该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一汽奥迪,广告主,委托上思广告公司设计、制作此次侵权广告,并通过网络进行发布、宣传。

       上思广告公司,广告经营人,接受一汽奥迪的委托,对本次侵权广告进行设计、制作等。

       刘德华,广告代言人,在侵权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对一汽奥迪品牌作推荐、代言。


2. 一汽奥迪、上思广告公司、刘德华是否构成对北大满哥侵权?如何划分责任?

       北大满哥的短视频及文案,作为北大满哥的智力创作成果,不仅具有一定程度的美学价值,同样体现了北大满哥的个性,并表达其思想感情,当然具备了独创性的条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上思广告公司接受一汽奥迪的委托制作广告,双方系委托关系。但上思广告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并未原创文案,在未取得原作者北大满哥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告中,使用北大满哥2021年已经发布过的视频文案,包括北大满哥自创的小诗,且未署名、未支付报酬,未取得北大满哥对其作品的授权许可使用、改编、网络传播等权利,且上思广告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明的话,则其行为侵犯了北大满哥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构成侵权。

       一汽奥迪在未审核广告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未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在其发布的广告中实际使用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广告作品,则与上思广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类似此类商事活动,一汽奥迪与上思广告公司之间一般会签订《委托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条款、原创性内容承诺等,一汽奥迪也可以根据该《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上思广告公司的责任。

       刘德华作为广告代言人,完成配音及形象演出行为,实际上是完成雇主任务,与一汽奥迪或上思广告公司系雇佣关系。我国法律体系针对虚假广告中代言人有特别法律责任规定,主要是因为虚假广告的影响力作用于普通大众身上时,代言人的明星效应是功不可没的,很多普通人会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而买单广告宣传,进而才会发生财产或人身上的侵权事件。但在著作权法的侵权范围内,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规定依旧是一片空白。如刘德华未直接参与了整个广告剧本和文案的创作,那么应该不构成侵权。


3. 北大满哥如何维权?

       北大满哥可以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比较好理解,不再赘述。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何计算北大满哥的损失?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简单来说,赔偿标准有三个,一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侵权所得,三是法院根据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长短,影响范围大小等因素来酌定赔偿金额,但最多可以判决500万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北大满哥可能无法证明自身损失的具体金额,一汽奥迪也不能证明自身具体的获利金额,如果到起诉的地步,法院大概率将根据情节、知名度、范围,酌定一个赔偿金额。当然,北大满哥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完全处分权,可以选择不起诉,而与一汽奥迪、上思广告公司协商处理。

总结

       最后,律师提醒,当前国家重点保护知识产权,各企业应当对知识产权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与保护意识,同时重点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等法律规定,避免此类民事责任风险。

邹尊豪  合伙人律师

邹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领域的各类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危机处置、民商事争议纠纷等,曾承办了多起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等复杂案件,目前均取得了客户满意的结果。

此外,邹律师善于处理公司法相关的各类业务,长期担任上海电气集团下属企业等中大型国企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处理中大型国企内部事务及对外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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