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御正法研|唐山施暴案嫌疑人全员落网后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解读

       根据“央视客户端”报道,6月10日,网友发布网帖称河北唐山机场路一家烧烤店多人起冲突,疑因男子酒后搭讪女子,后多人对女子进行围殴。机场路派出所回应,有出警。10日下午,唐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来广普向媒体表示,上述案件嫌疑人已经锁定,截止发稿时间,公安部门已将全部涉案嫌疑人抓捕归案。

 

 

       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的警情续报并结合案发视频来看,本案的起因系因外套男子陈某志进入烧烤店对正在用餐的4名女子中的1人进行强行抚摸和搂抱。外套男子被该女子拒绝后,随即对该女子进行殴打,瞬间其他几名嫌疑人加入、持续殴打该女子及同行人员。后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

      此事一经传播引起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讨论。我所几位合伙人律师在第一时间解读该案件,并就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研判。


01 合伙人律师邹尊豪表示:

       从视频来看,打人男子无事生非、随意骚扰他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显然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同时,若本案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并结合共同犯罪嫌疑人供述、当时情节等,打人男子还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项罪名,各个罪名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这种情况下若构成犯罪,会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02 高级合伙人杨贞律师认为:

      本案中还可能涉及恶势力犯罪。对恶势力的认定,具有一定标准,如三人以上固定成员的人数要求、又如以暴力、威胁等为手段的形式要求、再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要求等。是否能够认定恶势力犯罪,目前盖棺定论还为时尚早,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办过程中予以查证核实,如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03 高级顾问王嘉劭先生指出:

       案发视频中受害人(白衣女子)的女性同伴(黑衣女子)在冲突过程中以酒瓶锤击肇事人以制止侵害行为,系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责任。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肇事男子多次以言语或有悖社会礼节的挑衅动作骚扰受害人,受害人以言语或适当举动拒绝肇事男子后,其仍然一再纠缠,并用掌掴等方式恐吓,企图控制受害者。随后,两人站起扭打,黑衣女子作为受害人同伴,为制止肇事人对受害人的不法侵害,使用酒瓶作为器具,阻击外套男子,该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之内,反抗行为亦不可被指责。

04 管理委员会秘书徐晓天律师补充:

      该事件中是否存在饮酒并不影响本案犯罪的定性,饮酒不是公民的违法阻却事由,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说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中对着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总    结   

       唐山施暴狂徒的恶行触碰法律底线,践踏女性基本权益,应当依法严惩。女性在面对此类骚扰事件时,也应当积极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便是最为普通的言语性骚扰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对骚扰人进行治安处罚。

       同时,通过本事件,我们应该思考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女性。保护并不仅仅是指侵害发生后的呐喊,更应该是在侵害发生前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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