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本案检方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勘验、证实的方法,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在2015年1月,编写了可以非法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撞库”软件和“打码”软件,出卖给被告人谭房妹,违法获利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这两个软件,获取了某电商平台的用户信息2.2万余组,并进行倒卖,违法获利25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叶源星、张剑秋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谭房妹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对三名被告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速览• ”撞库“,黑客专用语,又称“扫存”。指的是使用网上已经泄露的用户和密码信息,批量尝试在另一个网站或平台进行匹配登录的行为。只要有一次匹配成功,就成功窃取到用户信息。
• “打码软件”,“打码软件“是在撞库过程中辅助验证码进行识别的程序。
• 虽然检察机关并未提供省级以上有资质机构的检验结论,但通过其他证据的互相印证,可以证实“小黄伞”软件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仍可以认定该软件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 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进行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 被告人张剑秋明知被告人叶源星“打码”是为了尝试非正常地登陆大量网络账号,且已被明确告知扫某电商平台账号,仍负责提供“打码”服务,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构成被告人叶源星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共犯。
小结1、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中,需要结合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分析涉案程序是否具有侵入的目的,是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
2、结合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入的具体情形,查明涉案程序是否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况下,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需要着重分析涉案程序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